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記者留意到,在其中一個典型案例中,3萬多元的快遞丟了只賠300元,對這種“霸道”的理賠,法院未予支持。
該案中,李某在淘寶網(wǎng)開設店鋪銷售手機配件,并長期經過廣州某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貨品。在一次貨品運送進程中,李某寄給客戶3萬多元的配件丟掉了。
快遞公司以為,由于李某并未對貨品進行保價,根據(jù)速遞單背面《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的約好,對未保價物品只能依照最高補償不超越300元/票的規(guī)范進行補償。
李某不同意此補償方案,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依照貨品的實際價值補償損失37238元。
一審法院判定,快遞公司向李某補償30964元??爝f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從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電話查詢溝經進程來看,在該快件被確定丟掉前,李某現(xiàn)已屢次致電核實寄件狀況,并具體奉告快遞件內容、重量、價值等,快件丟掉后又屢次致電交流索賠。結合李某在訴訟中所供給的相關客戶訂單、備貨截圖、付款記錄等一系列根據(jù),均與其此前主張的貨損狀況徹底吻合。
法院以為,關于快遞公司提出在李某未辦理保價的狀況下,其司僅需在300元的范圍內承擔貨品丟掉的補償職責。對此,因相關《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印制于XX速遞(概況單)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該速遞單中簽名,快遞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已對該項職責約束條款實行清晰奉告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故原審法院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則,認定該條款無效并無不當,廣州中院對快遞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定見不予采用。
法官提醒,通常在寄件時會為貨品選擇保價的人并不多,快遞一旦發(fā)作丟掉或損毀,快遞公司往往會將快遞單上記載的《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條款作為補償根據(jù),補償金額與形成的實際損失可能截然不同。
快遞企業(yè)供給快遞單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含未保價快件丟掉、損毀如何進行賠付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條款,這些條款為格局條款,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則,供給格局條款的一方應當采納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革除或許約束其職責的條款,不然該條款無效。承運人對運送進程中貨品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補償職責;當事人有約好的,依照其約好;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清晰的,依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品抵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而,如果消費者有充分根據(jù)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品價值,即使沒有保價,也應獲得原價補償。
該案中,李某在淘寶網(wǎng)開設店鋪銷售手機配件,并長期經過廣州某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貨品。在一次貨品運送進程中,李某寄給客戶3萬多元的配件丟掉了。
快遞公司以為,由于李某并未對貨品進行保價,根據(jù)速遞單背面《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的約好,對未保價物品只能依照最高補償不超越300元/票的規(guī)范進行補償。
李某不同意此補償方案,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依照貨品的實際價值補償損失37238元。
一審法院判定,快遞公司向李某補償30964元??爝f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從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電話查詢溝經進程來看,在該快件被確定丟掉前,李某現(xiàn)已屢次致電核實寄件狀況,并具體奉告快遞件內容、重量、價值等,快件丟掉后又屢次致電交流索賠。結合李某在訴訟中所供給的相關客戶訂單、備貨截圖、付款記錄等一系列根據(jù),均與其此前主張的貨損狀況徹底吻合。
法院以為,關于快遞公司提出在李某未辦理保價的狀況下,其司僅需在300元的范圍內承擔貨品丟掉的補償職責。對此,因相關《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印制于XX速遞(概況單)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該速遞單中簽名,快遞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已對該項職責約束條款實行清晰奉告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故原審法院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則,認定該條款無效并無不當,廣州中院對快遞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定見不予采用。
法官提醒,通常在寄件時會為貨品選擇保價的人并不多,快遞一旦發(fā)作丟掉或損毀,快遞公司往往會將快遞單上記載的《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條款作為補償根據(jù),補償金額與形成的實際損失可能截然不同。
快遞企業(yè)供給快遞單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含未保價快件丟掉、損毀如何進行賠付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條款,這些條款為格局條款,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則,供給格局條款的一方應當采納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革除或許約束其職責的條款,不然該條款無效。承運人對運送進程中貨品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補償職責;當事人有約好的,依照其約好;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清晰的,依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品抵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而,如果消費者有充分根據(jù)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品價值,即使沒有保價,也應獲得原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