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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確保生命救援通道暢行無阻?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9-12-18  來源:法制日報  瀏覽次數:70
核心提示:如何才能確保生命救援通道暢行無阻?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近日,沈陽一高層住宅突發(fā)大火,由于距離最近的消防通道被車輛堵塞,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綜觀媒體報道,近年來,因消防通道被阻,致使火災無法及時撲救的現象不時發(fā)生。本應暢通無阻的生命救援通道,緣何頻頻淪為“停車場”?對于這一違法行為,應該如何有效治理?

近年來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導致火災不能及時撲救的事件屢屢發(fā)生。據媒體報道,全國各地重大人員傷亡的火災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消防通道堵塞。人們不禁反思:對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現有法律法規(guī)能否給予嚴厲的懲處,從而保障生命通道暢行無阻?

其實,我國消防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同時,消防法還規(guī)定了罰則: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不過,這樣的懲罰在不少人看來,違法成本過低,建議運用刑法進行規(guī)制,那么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現實生活中,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主要是普通民眾所為,由于堵塞消防通道與火災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火災并非堵塞者所為,所以很難將此行為評價為刑法上的失火罪。需要認定對待的就是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可以從客觀和主觀兩個角度來進行分析。首先,在客觀上,要看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是否屬于法律中的“其他危險方法”。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兜底罪名,它是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此處的“其他危險方法”必須進行同類解釋,必須具有和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這些過失行為同等的危險性。

一般情況下,如果消防通道順暢,火災也許可以輕易撲滅,但消防通道一旦被堵,則會導致火勢快速蔓延,幾分鐘的時間火舌所造成的室溫就可能飆升數十倍,導致災情擴大,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因此,可以說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具有同等的危險性。

其次,在主觀上,要看行為人是否具備疏忽大意的過失心態(tài),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因此,關鍵問題在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呢?結論是肯定的,我國消防法明確規(guī)定,不能堵塞消防通道。這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一種社會責任。

作為社會共同體的一員,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占用消防通道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對于缺乏社會責任感、違背社會共同生活要求的行為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道路上有明確的消防標示,卻隨意堵塞,這種漠視法律規(guī)范和社會共同生活準則的行為,當然可以推定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心態(tài)。

面對現實中屢屢出現的因消防通道被堵,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火災事故,立法者有必要進行審慎調研,明確這一行為的嚴重法律后果或對現有法律作出針對性的調整。比如針對頻頻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就于今年11月專門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將高樓拋物“入刑”。這也為我們規(guī)制堵塞消防通道行為,保障消防安全提供了一種可借鑒的思路。

消防通道是火災發(fā)生時人員逃生和開展救援的生命通道,對于堵塞生命通道的行為,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火災救援重在滅早滅小

我從事火災救援已有5年多時間,平時工作中也遇到消防通道被阻塞的情況,其中兩種情形最為常見:一是居民小區(qū)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車輛所占;二是一些小商品批發(fā)市場的出入口往往被小攤販所占據,這種情況在早晨和傍晚時分尤為突出。

平時接到火災報警,我們到達目的地后如果發(fā)現消防通道被阻,考慮到現場清理出通道往往需要耗費更長的時間,我們一般都選擇繞行其他路線。這種不得已的繞行通常會比正常情況下晚幾分鐘甚至更久才能接近火場。有時實在無法靠近火場時,我們只能遠距離鋪設水帶,這會大大影響救援效率,嚴重拖慢救援進度。

從火災的發(fā)展階段看,初起階段是滅火的最有利時機,也是人員安全疏散的最有利時段。因此,應設法把火災及時控制、消滅在初起階段。一旦不能在初期有效控制火情,大火就會在短時間內快速蔓延。如果火勢發(fā)展到猛烈燃燒階段,即使我們到達現場,也只能是盡最大可能控制火勢,但損害后果仍會不可避免地擴大。

目前,浙江在全省范圍內推進微型消防站建設工作,即在居民小區(qū)和大型企業(yè)內部建立微型消防站,這就有助于就近撲救初起火災,“滅早滅小”,目前推廣運行效果顯著。有時我們接警到達現場后,發(fā)現火勢已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時甚至我們尚未到達現場,火災就被撲滅了,這就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對違法行為要嚴厲制裁

眾所周知,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搶險救災就是在分秒必爭地搶救生命,一刻都耽擱不得。但現實中,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在搶險救火等關鍵時刻,這種情況無疑會增大搶險難度,延誤救援時機。因而,對這種既毫不講規(guī)則,又視他人權益為無物的堵塞消防通道行為,應予以嚴厲制裁,讓其嘗到間接“謀殺生命”的后果。

根據消防法,單位、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會被處以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然而,現實中較少有人因堵塞消防車通道受到處罰,執(zhí)法的寬松和法不責眾的心態(tài),導致這一違法行為頗為常見。

作為生命通道的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閉,這一底線不可突破。作為執(zhí)法機關,理當對這一無視規(guī)則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不要等到燃起了大火才覺醒。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失火等緊急狀態(tài)下,無論是應急消防人員還是公眾,都有行使緊急避險的權利,將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物品車輛搬離、移走,且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堵塞消防車通道就是間接“謀財害命”必須成為人所共知的常識。從長遠看,還需提高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成本,不能僅僅是處罰500元了事,因為,相對于搶險救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500元違法代價顯然太低,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同時,有必要賦予物業(yè)等部門舉報、“取證”的責任,讓違法行為能夠被及時發(fā)現并受到處罰。

賦予消防員強制拖車權

從12月2日沈陽大火救援現場可以看出,原本只是五樓的一戶窗口外墻保溫材料起火,但僅6分鐘內火苗就躥到了樓頂。耽誤此次救援工作的直接因素,就是消防通道被業(yè)主的車輛堵塞,消防車進不去,只能先在外圍遠距離撲救,導致救火效率下降。而且,從現場視頻來看,在消防員萬分焦急之際,還有車主不以為然,甚至狡辯,不積極移車,消極配合??梢?,部分車主缺乏法律常識,沒有認識到這一違法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應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讓他們切實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目前在遇到消防通道堵塞時,消防員往往是被動等待車主移車,或者通知交警拖車,如此一來就會延誤時間,無法快速到達火災現場。根據消防法,消防救援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yōu)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馂默F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因此,考慮到目前消防通道存在被車輛占用堵塞等情況,應充分賦予消防員強制拖車等權力,對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車輛,及時采取強制措施解決,不必再等交警,事后還要追究違停車主法律責任。只有如此,才能提高車主的違法成本,令其不再抱有僥幸心理,從而主動避讓消防車,減少堵塞消防通道現象的發(fā)生。

物業(yè)要履行好管理職責

目前,很多新建小區(qū)都配建有相應的停車位,而很多老舊小區(qū)由于建設年代早未建車庫或者車位規(guī)劃不足,很多車主為了圖方便就將車停放在過道上,這樣很容易阻塞消防通道,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對于這種情況,物業(yè)要肩負起管理職責,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廣大業(yè)主的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另一方面,物業(yè)也要加強服務意識,為業(yè)主停車問題多排憂解難。同時,要加強巡查整治,切實降低火災安全隱患。

我所在的小區(qū)建于上世紀90年代末,當時未規(guī)劃地下車庫,很多業(yè)主下班晚發(fā)現沒有停車位后,就隨意將車停在消防通道上。其時,物業(yè)和小區(qū)業(yè)主之間的矛盾較多,對于這種情形物業(yè)也沒有積極有效地治理,所幸小區(qū)沒有發(fā)生過火災,沒有釀成大的事故。

2017年,小區(qū)更換新物業(yè)后,物業(yè)公司對小區(qū)所有車輛進行登記,并對地上停車位進行了優(yōu)化設置,統(tǒng)一編碼。同時,設置多處告示牌和警示牌,保障了消防通道的暢通。2018年年初,小區(qū)一戶人家搭建的鋼架陽臺上堆放的雜物起火,由于發(fā)現及時,消防也很快到位,小火很快被撲滅,沒有造成太大財產損失。之后,物業(yè)公司張貼告示,要求業(yè)主清理樓梯間、露天陽臺堆放的雜物,并進行多次巡查。由于宣傳到位,加上有此次火災的教訓,很多業(yè)主都給予了積極配合。自此之后,小區(qū)就很少看到有堵塞消防通道和堆放雜物的情形,大大降低了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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