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王 熱搜: 農村電商  縣域電商  電子商務  互聯(lián)網  電商平臺  深圳  電商  、商場  雙十一  花唄 
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資訊 » 科技資訊 » 正文

破除電商壟斷痼疾 推動實體經濟健康發(fā)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8-09-03  來源:北京青年報  瀏覽次數:98
核心提示:破除電商壟斷痼疾 推動實體經濟健康發(fā)展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日前表決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其間規(guī)則,電子商務渠道經營者不得使用效勞協(xié)議、買賣規(guī)則以及技能等手法,對渠道內經營者在渠道內的買賣、買賣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買賣等進行不合理約束或許附加不合理條件,違反者由商場監(jiān)督辦理部分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這條規(guī)則指向電商渠道“二選一”的意圖非常顯著。近年來,每當“6·18”“雙11”等網絡會集促銷活動,一些電商渠道特別是少量超大型電商渠道,明里暗里強令渠道內經營者和自己簽訂所謂“獨家協(xié)作協(xié)議”,只能在自己一家渠道做促銷活動,其他電商渠道、渠道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此反映激烈,業(yè)內人士、專家學者紛繁提出批評質疑和治理建議。

2015年10月施行的《網絡產品和效勞會集促銷活動辦理暫行規(guī)則》,本年6月國家商場監(jiān)管總局會同國家發(fā)改委、工信部等部分發(fā)布的《2018網絡商場監(jiān)管專項舉動(網劍舉動)計劃》,都對電商“二選一”提出明確禁令。根據互聯(lián)網職業(yè)的重要性和特別性,此次經過的《電子商務法》必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tǒng)反獨占框架的束縛,對電商“二選一”行為開始完成了先行規(guī)制。

“二選一”應認定為獨占行為

有人以為,渠道和渠道內經營者(下稱商家)是對等合同聯(lián)系,前者要求后者“效忠”并非不行。此說忽視了“二選一”對商場買賣的損害。表面上,盡管每個電商渠道都是向消費者敞開的,但因為精力、習氣等要素,很多消費者會“粘住”一個首要的購物渠道。同一個商家會盡量進駐更多的渠道,消費者也期望在一個渠道內就能獲取更多的選項。但渠道要求商家“二選一”,無異于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即使消費者情愿檢索一個以上渠道,“二選一”也侵略了商家的競賽自在。渠道與商家并非簡略的展現與被展現聯(lián)系,渠道對商家收取的各種費用、結賬方式、促銷形式、排序算法都會對商家的利益構成影響。若能一起入駐多個渠道,商家就有了更多趨利避害的時機,包含在不同渠道出售多寡不同的產品,甚至終究脫離一個渠道等。而假如被逼提早“確定”一個渠道,商家會傾向于“一動不如一靜”,構成經濟學上的淹沒本錢,喪失了得心應手的時機。

電商渠道施行“二選一”,還損害了其他渠道與商家的締約自在和開展空間。假如各個渠道競相效尤,必將導致商場被切開而出現板塊化,搞“二選一”的渠道則坐擁免于被商家不斷評價和挑選的獨占利益。

“掃除、約束競賽”損害實體經濟

作為一種商場獨占行為,強令協(xié)作方、買賣方“二選一”不光存在于電商渠道會集促銷期間,也存在于非會集促銷期間,并存在于實體經濟中。因而,假如聽任一些電商渠道“二選一”,其消沉成果將包含深刻影響實體經濟開展。

電商渠道現已是實體經濟出產者、制造者、效勞者的重要舞臺,少量電商渠道對消費者選擇權的約束,減損了微觀的社會消費的質量和數量;對商家買賣權的侵略,壓制了商家的生長空間。特別是,被“二選一”的商家首要是話語權較小的中小微企業(yè),面臨渠道其話語權更微小,企業(yè)若在草創(chuàng)期就遭受“二選一”,甚至可能意味著生死存亡的問題。因為電商渠道現已包含了農產品和效勞業(yè),故而榜首、第二和第三產業(yè)的實體經濟企業(yè),都可能在受傷害之列。實力較雄厚的商家被電商渠道強令“二選一”后,可能經過對自家供貨商等施行“二選一”來轉嫁丟失,必然使“二選一”的損害呈幾何式分散。這一切都會損壞商場經濟秩序,阻礙商場經濟應有的優(yōu)勝劣汰機制和商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效果。

電商渠道“二選一”之弊害,并不局限于這種特別的出售渠道,而更相關著實體經濟全局,與出產、出售、消費甚至工作等環(huán)節(jié)息息相扣。商場買賣渠道的割據行為,不僅阻礙了新渠道的競賽時機,更令背面寬廣的企業(yè)與消費者的福利散失——這種散失可能是隱形的,卻是萬分逼真的,是對實體經濟深化脈理的侵蝕。

“二選一”問題既在傳統(tǒng)反獨占法的規(guī)制射程內,也反映了電商職業(yè)的某些特色,現在由特別法《電子商務法》予以先行規(guī)制,有利于經過電商渠道這個“閘口”,遏止“二選一”對實體經濟的損害延伸。

電商反獨占應打破

“優(yōu)勢位置”要件約束

傳統(tǒng)反獨占法制止具有商場分配位置的經營者在沒有正當理由時,約束買賣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買賣。此次經過的《電子商務法》規(guī)則,“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能優(yōu)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職業(yè)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買賣上的依靠程度等要素而具有商場分配位置的,不得亂用商場分配位置,掃除、約束競賽。”強令商家“二選一”,是電商渠道掃除、約束競賽的常用手法,《電子商務法》作出制止電商渠道“二選一”的規(guī)則,也就具有了反獨占的實質性內容。

分配位置也叫優(yōu)勢位置,典型狀態(tài)是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商場的商場份額到達二分之一,也包含兩個合謀的經營者在相關商場的商場份額算計到達三分之二,或三個合謀的經營者在相關商場的商場份額算計到達四分之三。

電商渠道與一般產品不同,有時不具有“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其相關商場核算是一個雜亂的、規(guī)范沒有一致的問題。從實際看,電商渠道因為風格趨于同質化,被使費用即商場份額在中短期內較為固定,即使只需四分之一商場份額的渠道,也能夠單獨在實力范圍內“圈住”部分商家和消費者,構成實際損害。在電商渠道(甚至多種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商場份額核算規(guī)范五花八門的布景下,無妨以實踐成果倒推,只需一家渠道施行了“二選一”并被必定數量或比例的商家接受,就能夠開始推定其具有商場優(yōu)勢位置并施行了亂用。

從這個意義上說,《電子商務法》制止電商搞“二選一”并規(guī)則了處分辦法,實際上打破了反獨占立法中“優(yōu)勢位置”要件的傳統(tǒng)約束,而成為一條“本身違法”的行為制止規(guī)則,即只需電商渠道有強令商家“二選一”等相關行為,就視為構成獨占違法。

隨著各行各業(yè)“互聯(lián)網+”程度不斷提高,反獨占立法在電商渠道范疇的上述探究,可望為實體經濟更廣泛范疇的反獨占規(guī)制供給參照與啟迪。 
 
本條信息網址: http://interpap-paper.com/article/show-13948.html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供和互聯(lián)網公開資料等,僅供參考。本網站不對網站所有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交易匯款需謹慎,請注意調查核實。若文中涉及有違公德、觸犯法律的內容,一經發(fā)現,立即刪除,作者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涉及到版權或其他問題,請及時聯(lián)系,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妥善處理。
 
[ 新聞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guī)舉報 ]  [ 關閉窗口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新聞資訊
點擊排行
?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方式 | 積分購買 | 使用協(xié)議 | 版權隱私 | sitemaps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行業(yè)圖標
版權所有?2012-2019zhanghuanshuo.comAll Rights Reserve
本站供應、采購展會資訊信息由企業(yè)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張桓碩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也不承擔您因此而發(fā)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損害。